发布时间:2023-07-10 15:15:10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消防全媒体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条文解读
国家消防救援局于今年1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管三必须”原则和“依法治火”的重要举措,是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职能由“审批主导”模式向“统筹主导”模式转变的必由之路。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综合监管职权,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此次修订《实施办法》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践工作中,为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广西总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做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
实行专项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二)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关键意见领袖(KOL)”,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组织研究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
防安全责任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三)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采取“借船出海、借水推船”等方法,充分利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安委会、消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梳理明确跨部门消防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共同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通报工作情况,建立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机制,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提请市、县级党委政府研究出台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基层消防监管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加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依托专职队成立乡镇基层消防工作站,按法律规定和委托权限承担辖区防火监督、消防科普、灭火救援等工作;建立并实体化运行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群防群治,多方整合社会资源,强化“政产学研”工作,将“党建引领微治理”和城市“街长制”“楼长制”以及农村消防“五有 ”等基层消防治理研究成果转化为管理效益,推进群防群治。
(五)主动融入“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的火灾预警监控中心建设和实体化运行,大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打通电子政务、智能管理、信息采集、线上服务的跨层级、跨区域端口,从传统的运动式治理、人海战检查变为主动发现、超前预警、精准监管,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效能。
(六)提请各级政府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代表政府牵头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健全完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机制,对各层级、各部门事故责任进行合理划分,提出专业意见呈报地方党委政府,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